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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邯山区水利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事项备注 |
1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地表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 县级 | 邯山区政审批局 | 邯山区水利局 | |
2 | 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 | 县级 | 邯山区政审批局 | 邯山区水利局 | |
3 | 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 | 县级 | 邯山区政审批局 | 邯山区水利局 | |
4 | 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邯山区政审批局 | 邯山区水利局 | |
5 | 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县级 | 邯山区政审批局 | 邯山区水利局 |
邯山区水利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项目立项层级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4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六、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防洪措施的建设任务,保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水利部本级已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非防洪建设项目仍由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跨汛期(含凌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每年汛期之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5 |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大坝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6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7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市级、县级行政审批或发展改革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8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检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9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10 |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11 |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12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39项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完善堤防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 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 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应要求堤防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报告;拟兼做公路的,堤防管理单位要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 4.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堤防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 5.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 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第一责任层级 |
邯山区水利领域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县级业务指导部门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水利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
2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水利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
3 | 水事纠纷裁决 | 水利局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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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水利局 | 县级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 |
5 | 水利水电技术推广查询 | 水利局 | 县级 |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11年2月23日发布)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