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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9
邯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资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2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防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3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工程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土保持站 |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工程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工程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8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防御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61项 项目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9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防御科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工程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