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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04

 

邯山区水利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水利系统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水利局及委托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水利局及委托执法部门尉履行职责;

3、投诉人认为水利局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水利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科室)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水利局领导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职能科办理。

第六条 投诉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按急事急办的要求办理。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第七条 承办科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报告,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定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由承办科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八条 办理终结后,承办科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送法制工作机构(科室)立卷归档。

第九条水利局法制机构(科室)以外的其他职能科收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应根据检举方式,或记录电话内容,或保存检举信,或认真接待做好记录,转交局法制工作机构(科室)。

第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批办、承办等经办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需追究责任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