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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进行社会公示及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镇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原则上镇街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办理具体执法案件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各镇街只有1名法制审核人员时,该名法制审核人员不可办理重大执法案件)。镇街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审查意见可作为法制审核的参考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3.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法制审核机构(人员)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真实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
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
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前应当进行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保密审查,对
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听证举行前应当将听证事项提交区政府保密部门、法制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
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
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
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第十条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
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
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10
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
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
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
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
据。
第十二条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
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决
策事项,不得提交街道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四条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公示,
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