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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2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 侧和公共场地摆设 摊点,或者未按批 准的时间、地点和 范围从事有关经营 活动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每次 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 免罚 |
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 轻微、违法行为人及 时改正,说服教育、 警示告诫、免于处罚。 |
2 |
擅自在城市道路、 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 免罚 |
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 轻微、违法行为人及 时改正,说服教育、 警示告诫、免于处罚。 |
3 |
从事车辆清洗、维 修、保养等经营活 动,未在室内进行 或占用城市道路、 消防通道、绿地等 公共场所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市貌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五)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 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
首违 免罚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违法行为人及 时改正,说服教育、 警示告诫、免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