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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5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投诉内容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不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二、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举报投诉方式
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四、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五、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六、投诉举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八、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