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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5
邯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健全完善抗震救灾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邯郸市地震应急预案》(邯政办字﹝2020﹞2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52号)等文件,编制本预案。
(一)预案体系
邯山区区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邯山区地震应急预案、邯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细则及各成员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等组成。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邯山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因地震灾害引发火灾、地质灾害和铁路、电网、石油管网、水库等重要设施损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部门间紧密配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震后先期处置,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省政府是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区政府是应对我区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地震应急需求,区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二、组织体系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支持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抗震救灾工作。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委
区政府分管公安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交运副区长
区人武部部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工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供销社、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外事工作负责同志、区委统战部分管台办工作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部门和单位。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了解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实施舆情管控;派遣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指挥协调现役、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派遣专业救援队,对危险化学品、水库、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风险点进行抢修和处置,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对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派遣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对灾区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抢修,加强现场地震监测;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开展伤员救治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决定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区政府呼吁其他地区支援;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主 任: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副 主 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组织开展对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办的地震应急检查,指导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等应急准备工作。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表
序号 |
工作组 |
牵头部门 |
参加部门 |
主要职责 |
(1) |
综合 协调组 |
区应急 管理局 |
区公安分局、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
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汇总收集震情、灾情信息,研判灾区受灾程度;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接待工作。
|
(2) |
搜索 救援组 |
区消防 救援大队 |
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卫健局、区交运局、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
主要职责:对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进行搜索和救治。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调配救援和医疗队伍及装备,分配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搜索救援被困群众;协调国(境)内外和有关单位在我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清理灾区现场。
|
(3) |
抢险 抢修组 |
区应急 管理局 |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组成。 |
主要职责:负责公共设施抢修和次生灾害抢险。组织道路、桥梁、轨道、空港、车站、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水利设施实施工程排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负责地震引发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
(4) |
群众 安置组 |
区应急 管理局 |
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团区委和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办组成。 |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物资供应和群众安置。制定并实施资金物资安全保障方案,对受灾群众救助;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对灾区水源进行检测消毒;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帐篷、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当地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接受、发放国(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做好灾区受灾的国(境)外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
(5) |
交通 运输组 |
区交通 运输局 |
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 |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投运。拟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负责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统一协调公路、铁路、民用和军用航空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征用社会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设备和物资运输需要。 |
(6) |
通信和电力保障组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要职责:和上级指挥部通信和电力保障组联络,为灾区群众和救援指挥工作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抢修损毁的通信和电力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和电力供应;架设应急通信和电力设备,为灾区群众、救援人员和现场指挥机构提供通信和电力保障;架设卫星电话,了解灾区情况;综合运用电力、通信信号热力图等手段进行震情辅助研判。 |
(7) |
安全 保卫组 |
区公安分局 |
区委网信办、区司法局、区发改局、区人武部和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组成。 |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重点目标的保卫,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对灾区重要目标、重点设施、重大工程加强安全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地震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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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辅助 决策组 |
区应急 管理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科工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和相关专家。 |
主要职责:负责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趋势研判工作;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派出相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提供国(境)内外抗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运用方案和建议;组织调动民兵迅速对灾区情况进行勘查收集。 |
(9) |
新闻 宣传组 |
区委 宣传部 |
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抗震救灾信息。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走向;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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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恢复 重建组 |
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 |
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和灾区所在乡(镇)、街道办等单位组成。 |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受灾的工商农牧渔等产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组织指导灾区学生复课,帮助灾区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监测分析研判灾区物价情况,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稳定灾区市场价格;应急期结束后指导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
(二)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地震灾害情况,派遣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三)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时,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一)地震灾害分级和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分级 |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
震级≥7.0, |
Ⅰ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
重大地震灾害 |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6.9≥震级≥6.0 |
Ⅱ级 |
|
较大地震灾害 |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5.9≥震级≥5.0 |
Ⅲ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
一般地震灾害 |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
4.9≥震级≥4.0 |
Ⅳ级 |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视灾情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监测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全市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涉及本行政区域的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我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地震速报信息按规定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时,需同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内其他地区或者毗邻我区的晋冀鲁豫交界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波及本行政区域时,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三)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损毁的道路、电力、通信、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配救援物资,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做好应急准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速报初步判断结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灾情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后,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一)Ⅰ级、Ⅱ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
地震速报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按照各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2.指挥调度
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区抗震救灾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由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报告灾情并提出需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汇报本组掌握的灾情信息和已经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部署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区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宣布启动地震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立即向省、市政府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并提出需求,待省、市政府启动省、市地震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主动与上级对口工作组和单位做好工作对接。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赴灾区,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通过定期报告、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及时调度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分配工作任务,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收集汇总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各类需求,及时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邻近地区政府提出支援需求。
3.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研判。乡(镇)政府、街道办迅速启动本辖区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工作组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通信和电力保障组综合运用电力负荷、通信信号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交通运输组汇总灾区铁路、公路、桥梁、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搜索救援组、抢险抢修组、辅助决策组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侦查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灾区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搜救人员。搜索救援组派遣消防救援大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调配专业救援装备,协调驻邯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区外增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应急通信。通信和电力保障组联合综合协调组、搜索救援组、抢险抢修组和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向救援人员和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系统提供所需各类应急指挥车辆、应急通信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搭建应急通信网络。
(4)医疗救援。搜索救援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群众安置。群众安置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恢复重建组组织协调未受灾地区生产灾区急需物资;对灾区物价进行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物价。
(6)卫生防疫。群众安置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7)应急运输。交通运输组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通往灾区道路畅通;协调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等运输车辆有序通行;综合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设备、医疗救护力量及时运往灾区,协助各工作组运输必要的人员和物资。
(8)社会治安。安全保卫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震情监测、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辅助决策组实时跟踪地震余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开展发震构造调查,对震区及全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通过开展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进行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基础设施抢修。抢险抢修组、通信和电力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车站、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11)次生灾害防御。抢险抢修组、辅助决策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2)社会动员。群众安置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综合协调组协调非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宣传组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14)涉外事务管理。综合协调组和群众安置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受灾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新闻宣传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搜索救援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群众安置组加强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5)生产生活恢复。恢复重建组指导受灾工商农牧渔等产业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群众安置组组织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相关规定实施灾害救助。
(二)Ⅲ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
地震速报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按照各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2.指挥调度
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区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由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报告灾情并提出需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汇报本组掌握的灾情信息和已经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部署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区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信息宣布启动区地震灾害Ⅲ级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并提出需求,待市政府启动市地震Ⅲ级应急响应后,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主动与上级对口工作组和单位做好工作对接。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赴灾区,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调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通过定期报告、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及时调度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分配工作任务,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收集汇总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各类需求,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邻近地区政府提出支援需求。
3.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三) Ⅳ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
地震速报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按照各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2.指挥调度
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区抗震救灾Ⅳ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由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报告灾情并提出需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汇报本组掌握的灾情信息和已经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部署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区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信息宣布启动区地震灾害Ⅳ级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情况,视灾情提出需求。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赴灾区,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共同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调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分配工作任务,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及时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收集汇总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各类需求,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邻近地区政府提出支援需求。
3.处置措施
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按照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地震应急响应。迅速启动灾情速报网,并迅速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农村老旧民居、城市危旧房屋、农村气代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等的受损情况、房屋鉴定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协助做好供水、供气、供电设施和堤坝、闸站等险情、隐患排查、评估,加强气象、污染和地质灾害监测、 防范化解次生灾害。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沟通会商,及时将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报告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公布震情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在省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回应社会关切。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涉震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调配搜索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装备物资做好备勤待命,接到命令或求救求助信息迅速出动。
区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地震现场工作队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现场考察工作。
五、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当周边地区发生地震灾害,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实施地震应急。区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应急响应不足或应急响应过度,视情况制定相应支援措施。
(二)4级以下有感地震应急
当区内发生4级以下有感地震时,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地震速报要求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续报有关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协助震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处置,会同区委宣传部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回应社会关切。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涉震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震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当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事发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地震传言的甄别工作,根据震情会商结果,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督导传言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视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传言应对工作。当地震传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时,区公安分局要对地震传言传播情况进行调查,视影响后果,依法处置。
(四)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及区委、区政府要求,区应急管理局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指挥平台保障
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乡(镇)、街道办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形成市、区、乡(镇、街道办)三级和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重要成员单位的互联互通。区应急管理局应大力推进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二)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布局,纳入城乡规划,提高建设标准,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试点建设,加大经费保障,配置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照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征用社会物资和器材的,应及时进行登记,震后及时归还,如有损毁或无法归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各级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对达到区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给予适当支持。
(四)队伍保障
区政府依托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等加强地震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提升地震救援能力;地震、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与相关相应技术支持。交通、电力、通信、医疗卫生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协同应对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搜索救援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当地救援队、当地民兵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 |
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邻近地区地震救援队、中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工程抢险抢修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近地区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 |
当地企业应急救援队、当地消防救援大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 |
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医疗卫生队伍 |
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省、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应急队伍 |
邻近地区应急管理、地震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六)基础设施保障
区科工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畅通。
区文广旅局督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改局、电力部门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一)各工作组细则编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内容,组织制定各工作组工作细则和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工作细则应包括领导机制、职责分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保障计划、联络手册等内容。需制定的工作细则和牵头单位如下:
各工作组工作细则 |
牵头单位 |
邯山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细则 |
区应急管理局 |
邯山区抗震救灾辅助决策工作细则 |
区应急管理局 |
邯山区抗震救灾搜索救援工作细则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邯山区抗震救灾抢险抢修工作细则 |
区应急管理局 |
邯山区抗震救灾群众安置工作细则 |
区应急管理局 |
邯山区抗震救灾安全保卫工作细则 |
区公安分局 |
邯山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工作细则 |
区交运局 |
邯山区抗震救灾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细则 |
区应急管理局 |
邯山区抗震救灾新闻宣传工作细则 |
区委宣传部 |
邯山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细则 |
区发改局 区应急管理局 |
(二)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冀震发[2011]9号)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内容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